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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导必须了解的影评写作的三个性质

    影评写作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看:

    1)它是影视鉴赏活动的完成形式;

    2)它是一种以影视艺术为对象的写作活动;

    3)它是一种以审美观念为中心的文化操作。

    在影评写作中,影视观众作为审美鉴赏主体,他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实现自我的角色转换。即将自己从以前的影视作品中的信息的被动接收者,中性的反馈者的身份,改变到对这些信息具有自己的初步印象,然后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主动的接受者的地位。鉴赏者此时完全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它们的严格的审视者。此时,他所要做的工作,一是对已接收到的信息进行集合、归纳;二是对自己既有的感性和知性印象进行过滤、整理;然后运用自己的学识与才情,借助理性思维活动,溶入自己各方面的生活体验和社会经验,对鉴赏对象作出科学的分析、研究、鉴定、评价,并进行创造性的发挥与阐释,使之转化为具有社会共同性的审美成果。可见他的理论积累、艺术修养、鉴赏知识和理性思维能力在此时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影视评论写作活动作为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和行为过程的最后一环,作为影视鉴赏活动的终极完成形式,才能取得预期的渗透效果。

    影视评论写作的既定对象是“影视”,包含了如下一些基本的要求。

    第一,作为写作对象的“影视”,首先指具体的影视作品;其次也可以包括与影视作品相关的影视现象,主要是艺术现象;再次才可以延伸到与一般创作相关的其它较广泛范围的影视现象,同样主要艺术现象。一切脱离这三个对象的写作行为都不是真正的影视评论写作,如以影视材料为因由,为出发点来借题发挥,其主旨主要在其他方面的思维评论、文化评论、艺术评论等等。

    第二,既然是以“影视”作为对象的写作行为,在操作上就必须有影视特点。如在内容上,必须体现出作者对影视特性的了解与熟悉;在分析中,必须揭示出影视艺术的规律;在文章体性上,必须透露影视思维的活动特点;在写作旨归上,必须落实到对影视作品的鉴赏,或对影视现象的认识等等。

    影视评论写作的主要内容是“评论”,也是对它自身性质的某种规定。

    1)在内容上,它不应当被写作成其他性质的影视文章,如创作简述,影片介绍、影视新闻、影视花絮等等。应当说,在这些与影视有关的文章中,它可以并且的确时常还会有“影视评论”的成份。但因其写作主旨的关系,由于它们都在根本立定点和具体操作内容上脱离了“审美鉴赏”的目标,因而是不能够被视同为“影视评论”的。此外,像那些纯学术性,要在研究影视艺术本体及其它各类纯理论性问题的文章,若有时也经常会以具体的影视作品或现象为素材为例证,但因其为文立论的最后宗旨,并不在对后者进行鉴赏性的“评论”,同样也是不能够被视“影视评论”的。这些,影视鉴赏者均应在充分认识影视评论的性质,以及它与其它那些影视文章的基本区别的基础上来认真地加以把握。    .

    2)在形式上,它应当符合“评论”写作的一般要求。所谓“评论”,它是从直接的现实目的出发,按照写作对象自身的形态、状况、性质、特点,依据其所属范畴的客观规律,对它作出恰当的分析与评价。这里,分析就是“论”,评价就是“评”,跟学术性论文不同的是“评论”以“评”为中心,“论”为“评”服务。而论文则以“论”为主,重在阐明理论问题,一个侧重“评价”,一个侧重“研究”。因而,影视评论的写作要点就是突出一个“评”字,而且它所“评”和“论”的直接对象就只能是具体的影视作品和现象。

     此外,常常有一些“影视评论”文章,或一味大笔地复述影视作品的故事、情节内容,或径直地、纯粹地作自己思想、观念、生活、艺术上的发挥,却不对对象进行“评论”。应当说,这都是违犯或脱离了影视评论写作要求的。如果作为“影视评论”来看,是未能名副其实的。诸如此类,在影视评论的写作中均不可不加以充分注意。

    影视评论写作作为一种以审美观念为中心的文化操作,其根本意义在于:它既是必须服从审美活动一般规律,又不能脱离开其自身应有的文化性质。这两点,同样对影视评论写作有着特殊的规定性。

    审美活动的重要规律之一就是审美主体在审美活动中一定要尽可能地投入进去,进行深入的生命体验和美的体验。唯有如此,他才可能使自己的精神与物质活动真正具有“审美”的性质。这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影视评论写作实际上是影视鉴赏活动的“升华”阶段。因此,尽管同前两个阶段相比,审美主体的精神运作本身各有自己的特点,但总的规律与原则是相同的、一贯的。这里,尽管在影视评论写作中需要更多的理性,并且具体地体现为一定的物质方式。但就其需要投入,需要进行深入的生命体验和美的体验来说,却没有变,而且不能变。

    第二,虽然影视鉴赏者此时所写作的是评议文章,但它同样是一种创作,一种创造,一种审美,一种寻求自身本质力量的确证,实现和肯定的过程。在这一点上,它同一切艺术创作包括影视创作活动一样,彼此并无根本性质上的区别。尽管它的审美对象、操作方式、实施程序等等跟后者确有差异,但亦是以此来达到“艺术地掌握世界”的目的。因此,审美主体需要投入,需要进行深人的生命体验和美的体验,也是没有变,而且不能变的。而这也正是我们说它必须“以审美观念为中心”的基本含意。

    说它是一种“文化操作”,“不能脱离开其自身应有的文化性质”,其主要内涵是:这不能割断自己与人自身和与社会生活的必然联系。所谓文化,即人类一切物质活动与精神活动的存在形式。所以影视评论写作作为审美主体的艺术鉴赏活动的社会化形态,其文化性质应当是固有的,但“固有”的文化性质尚未进入具体的社会实践操作时,是极其抽象的。因此,影视评论写作者为了将这种“固有”的文化性质具体化,使之具有真正的实际意义,就必须在操作中将它切实地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必须将自己与人自身的和社会生活的必然联系用可见的方式明显地呈现出来。

    这种呈现实际上是要求审美主体在写作中,或是在理性的,物质形态的鉴赏操作中,不能孤立地、静止地、封闭地进行自己的“纯审美观念”(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在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但因鉴赏者自己的主观状态不同,会有很大的差别),而应当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将自己个人的生活经历、经验,客观社会环境及其历史的与现实的动态过程,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审美鉴赏活动的深刻而巨大的影响真实地体现出来。同时他的这种审美鉴赏活动的完成形式亦即影视评论写作的操作过程本身,还应当主动地自觉地、恰当地、准确地与他自己及他所能够了解,已经了解的那些人们的现实生存状态、生活理想、生命追求,与目下的种种活生生的社会现象、社会趋向、社会运动现状,乃至具有更深广历史内容的人类既往的,现在的,将来的活动状况及前景联系起来。这样他的这一活动本身,虽然是以一定的影视作品或现象为直接对象的,但也正因为以此而获得了现实性的和社会性的品格,从而保证了或甚至突出了自己应有的“文化操作”的性质。这才是有意义、价值很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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